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执异59号
案外人唐山东润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李官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玉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帆,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唐山东润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唐山东润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2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霞,商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正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阳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山东润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东润公司称:2013年11月16日,我公司与天正阳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一份。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天正阳公司仍欠付我公司货款7万元未付。后经双方协商,天正阳公司将其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白色捷达车)一台抵顶上述7万元货款。双方于2017年5月29日签订了抵顶协议,天正阳公司当日将该车辆及车辆手续交付给了我公司。由于该车辆为北京牌照,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至今仍在天正阳公司名下。但该车辆已经属于我公司所有,天正阳公司无权对该车辆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要求依法停止对×××车辆的执行,并返还我公司;撤销(2018)京0113执3520号执行通知书。
经审查查明:
天正阳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京0113民初10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将车牌号为×××的捷达牌轿车返还给天正阳公司。后***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终5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天正阳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京0113执3520号。2019年2月21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涉案车辆(车牌号为×××的捷达牌轿车)扣押。现东润公司主张涉案车辆所有权,并提供设备买卖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的成立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为前提。本案中,东润公司主张涉案车辆所有权并要求本院返还车辆。而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已载明将涉案车辆返还天正阳公司。东润公司所提主张系针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对此本院无法支持。而东润公司要求撤销执行通知书,于法无据,本院亦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唐山东润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建平
审判员 薛 祥
审判员 单德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