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忻城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忻城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忻城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1321执3号
申请执行人:忻城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白沙岭。
法定代表人:周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
法定代表人:韦覃乔,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忻城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桂13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忻城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50076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忻城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健峰
审判员  樊宗瓒
审判员  黄龙飞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钟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