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7民初172号
原告:新晃县金字招牌广告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27MA4M6N1813。
经营者:金昌河。
被告:湖南东立农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工业集中区红花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383880066。
法定代表人:张峻荣,公司经理。
原告新晃县金字招牌广告店与被告湖南东立农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新晃县金字招牌广告店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东立农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金字招牌广告店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县金字招牌广告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新晃县金字招牌广告店负担。
审 判 员 吴昌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军
代理书记员 李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