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经济开发区杰皓复食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干货调味品市场14栋A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0MA4M3BRA4U。
经营者:***。
委托执行代理人:**鑫(特别授权),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东立农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工业集中区红花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33838800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
本院在执行经济开发区杰皓复食商行(个体工商户)与湖南东立农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湘120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该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湖南东立农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本案从执行立案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及线下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被执行人名下也无住房公积金、房产、车辆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一切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6月13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武
审判员 银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