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400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东立农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02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东立农特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58603.86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留的,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查封、扣留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查封、扣留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娜
审 判 员 李 丁
审 判 员 彭 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