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3127执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59753X(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湖南东立农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工业园集中区红花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顺县商务局,住所地永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3127779037260J。
负责人:***,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东立农特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顺县商务局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2954944.85元,扣除违约金10万元及物品损耗补偿160450元,永顺县商务局应支付执行款2694494.85元。经查,永顺县商务局于2022年11月29日已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汇入四笔案款共计2694494.85元。经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其中三笔81100元、70950元、106948.7元分别兑付了(2022)湘3127执1404-1406号三案申请执行人。另扣除(2022)湘3127执保82号保全案件中保全标的40万元,剩余应兑付款项为2035496.15元。该笔款项经二申请执行人请求发放至永顺县农么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发放完成,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3127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