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4民初9599号
原告:***,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唐山百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唐山。
法定代表人:杨淑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唐山百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唐山百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俞 颖
代理审判员 徐家静
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邝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