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源腾石化安装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公司中石化第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323号 原告:山东源腾石化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3T。 住所地:济宁高新区海川路69号中关村信息谷创新中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614648530P。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双河油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51。 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XX路XX号XX层至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16000021Y。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山东源腾石化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陕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山东源腾石化安装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801894.72元及利息(利息以801894.72元为基数,自欠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二、三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第33.1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第35.9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点为南阳油田大庆路油建家属院”。南阳油田大庆路油建家属院则属于河南省南阳市辖区,而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则系专门办理南阳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甲方)与原告山东源腾石化安装有限公司(分包人、乙方)在《施工合同》第33.1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35.9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地点为南阳油田大庆路油建家属院”,南阳油田大庆路油建家属院属于河南省南阳市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至于原告提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案由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求被告支付相关工程款,而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不应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19元,退还原告山东源腾石化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