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275号
申请人:南京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广博苑****。
法定代表人:房维长,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胡海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83516L。
申请人南京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房维长以个人名下房产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房维长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坤
书 记 员 张爱琼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苏1183民初3275号
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南京维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苏1183民初32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房维长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东月桥路37号淳东花园9幢403室的不动产一套(苏(2019)宁江不动产权第0011709号),保全金额为52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月日起至2023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不动产的过户、买卖、抵押等登记手续。
附: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