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87号
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UQMC12。
法定代表人:黄慧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住所地泸县方洞镇信用代码91510521686106247D。
法定代表人:屈利斌。
本院在审理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川0521执保62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304××××6910中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304××××6910中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 婉
法官助理 张胜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文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