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27号

原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泸县方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6106247D。

法定代表人:屈利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喜,男,生于1987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男,生于1981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207X。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钢,男,生于1972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勇,男,生于1989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系公司职工)

原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康润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由原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雍定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何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