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521执保659号
申请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依照申请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1年8月25日冻结被申请人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泸州自贸区支行账户中的140000元(账号:23×××10)予以冻结(实际冻结14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于2021年8月27日查封申请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由案外人赵雪峰所有的川E×××××号甲壳虫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案保全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