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

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3674号之一
原告: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横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269495150。
法定代表人:杜然军,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方洞镇。
法定代表人:屈利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752元,由原告泸县恒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邱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