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160号
原告:***,男,生于1956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友,泸州市纳溪区大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8年1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泸县方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6106247D。
法定代表人:屈利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泸州市纳溪区马庙水库管理所,住所: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再国。
原告***与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市纳溪区马庙水库管理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易正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高琴
书 记 员 钟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