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45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处诉被告山西和瑞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山西省电力建设总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处负担。
审 判 长 冯亚妮
人民陪审员 那海珊
人民陪审员 褚丽琴
书 记 员 贾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