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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和瑞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吕民一初字第148号
原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和瑞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山西省恒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王珂,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明、董秀川,被告山西和瑞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子香、魏水明,被告山西省恒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建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192元,由原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399396元。
审 判 长  郭一璠 审 判 员  高美平 代理审判员  刘 昊
书 记 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