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303民初2153号
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83747867。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杜鹤,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丽、李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生,住南阳市。
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邮件被退回。经本院实地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