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7民初935号
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83747867。
法定代表人:李娟,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莹,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盛建设集团南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八一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76540856X。
法定代表人:李宝勤,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省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江山商务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15632466U。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社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嵩山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74191252832。
法定代表人:田毅霄,任院长职务。
被告:闫文运,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
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盛建设集团南阳分公司、被告河南省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社旗县人民医院、被告闫文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南阳市鸿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