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角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山市三角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三角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2民初754号
原告:***,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枝,系原告的哥哥。
被告:中山市三角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区南三路南。
法定代表人:欧惠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媚、周志光,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三角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162号,组织机构代码45726575-4。
负责人张晓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三角镇测绘公司、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三角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员  金锋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文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