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创智业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2909号 原告:常乐,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景元旅游规划设计院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艺,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宏伟,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新起点嘉园10号楼4层5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东侧玺云台小区28号楼302室。 负责人:***。 被告:北京天创智业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5号10号楼4层5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乐与被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天创智业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常乐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天创智业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乐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天创智业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纳淑琴 人民陪审员 马 坚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