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22民初4696号
原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辉煌铸造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11日原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改
书记员 马玲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