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24民初1405号
原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新宇锦纶纺织有限公司、姜书堤、王德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原告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 罡
审 判 员 马景华
人民陪审员 赵 凯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