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5201号
再审申请人涿州蓝天网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1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的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终7770号民事判决查明,天宇公司借用蓝天公司资质承包了天工集团公司分包的钢结构工程,并收取了天工集团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工程价款。在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毕且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天宇公司实际收取了天工集团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而蓝天公司系因违法出借资质与天宇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蓝天公司没有收取天工集团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不负直接返还义务。上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对返还天工集团公司100万元工程价款的义务主体认定明确,不存在蓝天公司与天宇公司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问题。本案二审判决判令蓝天公司和天宇公司平均承担责任份额,错误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纠正。综上,蓝天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百福
审判员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书记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