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

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303执3526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高新区2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信用代码91411300796770579D。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08月14日生,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姜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553154675E。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30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8676元等,因被执行人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注册登记。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工程款268676元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金鑫源门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天宇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炯
代理审判员朱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