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与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2民初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上诉称,该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是承揽合同纠纷,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2民初921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2016年6月29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约定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加工、安装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复配车间的钢结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履行义务一方是原审被告所在地,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河南省西峡县,对此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民辖终421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不当,原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8)青2802民初9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振华 审 判 员 韩文新 审 判 员 尤晓玲
法官助理 余晓花 书 记 员 杨德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