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19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2日,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丹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53886045N。
法定代表人:张迪,执行董事。
***与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3民初3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1176600元。因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2022年7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豫R6F0**、豫R7LU**、豫R48Q**车辆三部,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应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8月9日,已向西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号XXXXX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8月9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在查封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应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四、2022年8月10日,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在第三公司货款876600元。
五、2022年9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若自行不能搜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11766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雷
审判员 王爽
审判员 王帆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