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2883号
本院2022年7月29日对原告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张晓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32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323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十二页第一行“对被告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诉讼的辩称意见采纳”存在笔误,补正为“对被告认为本案属于重复诉讼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审 判 员 田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娜
书 记 员 申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