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丹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53886045N。
法定代表人:张迪,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3民终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816元。案件受理费3441元,由原告***负担2557元,由被告范红晓、史留玉负担639元,由被告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245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2年07月0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07月0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2年07月0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线下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豫××**、豫××**汽车三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2年07月13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自行不能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8061元,执行到位0元,尚余债权18061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宋 冬
审判员 丁志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