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与南阳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豫1323行审3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所在地址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庞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南阳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自然资罚字〔2021〕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要求被执行人南阳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西自然资罚字〔2021〕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3.并处以其他土地10元/㎡的罚款,共计:20191.9㎡×10元/㎡=201919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处罚义务,应加处罚款201919元,罚款共计:403838元。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南阳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08年至2021年6月23日在西峡县**镇**村**组占用其他土地20191.9㎡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以其他土地10元/㎡的罚款,共计:20191.9㎡×10元/㎡=201919元。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交了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19日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对南阳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西自然资罚字〔2021〕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以其他土地10元/㎡的罚款,共计:20191.9㎡×10元/㎡=201919元。西峡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7月20日向南阳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并依法进行催告。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18日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目前无力支付罚款为由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缴纳罚款,经申请人同意并撤回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在承诺期限内2024年2月24日前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4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执行申请的提出是在法定期限内。 本院认为,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西自然资罚字〔2021〕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西自然资罚字〔2021〕第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并处以其他土地10元/㎡的罚款,共计:20191.9㎡×10元/㎡=201919元”。 二、自2024年2月24日起每日按罚款金额201919元的3%对被执行人南阳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01919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