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3918号
原告:广东联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四路38号B幢一层隔层、二层203-210室、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5007179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丹水镇工业园丹水桥与菊潭路交叉口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5388604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联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新兴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2023年5月23日原告广东联洋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联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计2293元(原告广东联洋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联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