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03民初5027号
原告:***,男。
被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山东代表处,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16号南区7A-105户。
负责人:黄淼,总代表。
原告***诉被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山东代表处追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晶京
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