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与北京融信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华夏物行有限公司、中兴航空器材实业公司、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一中执异字第566号 异议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融信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12号5单元2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夏物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北大街东侧国际企业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兴航空器材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京宝花园N201-N2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1号楼6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北京融信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华夏物行有限公司、中兴航空器材实业公司、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2)一中民初字第4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9)一中执字第353号]过程中,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电子中心)针对本院作出的(2013)一中执异字第82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异议人电子中心于2015年6月12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电子中心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撤回所提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