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新悦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立冠食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新悦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民初2003号

原告:苏州立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

法定代表人:陈永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思蕖,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悦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芦花路**2301-2302

法定代表人:蒋国洪。

原告苏州立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冠食品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新悦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悦网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冠食品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冠食品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立冠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4元,减半收取计4858元,由原告苏州立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杰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