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民初2003号
原告:苏州立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
法定代表人:陈永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思蕖,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悦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芦花路**2301-2302
法定代表人:蒋国洪。
原告苏州立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冠食品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新悦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悦网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冠食品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冠食品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立冠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4元,减半收取计4858元,由原告苏州立冠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杰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