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2525号
原告:河南省***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中乐时代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洲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置地大道置地华庭F号楼东2**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洲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省***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