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日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万恒电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日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33号老年大学行政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顾军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裕华区赵卜口村。
法定代表人:陈志民。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日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5元、保全费4070,执行费9650.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
1、对被执行人名下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或存款已被在先冻结。
2、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
3、经传唤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到庭说明情况、申报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5元、保全费4070,执行费9650.45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同意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杨海军
执行员 韩   青   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   一   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