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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红旗大街333号老年大学行政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澜西园四区26号楼4层402室(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花,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9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19202号民事判决书,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一、程序违法。1.一审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1)京0113民初11770号民事裁定,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但是一审法院至今未向**公司送达,程序违法。2.一审审理已经超过三个月审限,程序违法。3.一审法院未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旧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程序违法。4.一审法院拒绝追加***计算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属于程序违法。5.***公司第一次开庭手续不齐全应按撤诉处理。6.***公司逾期举证,应当承担不利责任。二、一审法院在本案基本事实并未查清,法律关系并未厘清的情形下,草率出判,显属错判,应予纠正。三、法律适用错误。1.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显属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援引已经废止的法条属于错误适用法律,应予纠正。四、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一审法院以偏概全,片面理解,故意袒护***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存在多处程序违法问题。经查,本案一审并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对本案进行再审之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采纳。2.关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及交付货物及支付剩余货款、违约金等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检验期涉案合同约定截止日为2021年1月31日,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二审法院已发现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系法律适用不当并予以纠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对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的瑕疵可在二审本院认为中予以纠正,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本案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故二审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公司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稚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