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535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黄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京建设工程(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沿河路9号4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保大道140号317、318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中京建设工程(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倍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以与三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5元,由原告***负担。司法委托鉴定费6228元,由中京建设工程(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