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0593号之一
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17号之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京建设工程(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沿河路9号4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京建设工程(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被告中京建设工程(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68.29元,由原告广州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