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芜湖钻金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280号

原告:芜湖钻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8-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3680784F。

法定代表人:曹长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必亮,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滨水路2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WLCW5C。

法定代表人:孔炜,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芜湖钻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钻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芜湖钻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陶俊

书记员葛凡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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