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民初1451号
申请人: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南楼经济开发区陈家村。
法定代表人:付长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革,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滨水路2号2#厂房。
法定代表人:孔炜,董事长。
申请人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中镁高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结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卖、转让、抵押等。查封期间如需处理上述财产,需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同意后方可处理,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鞠明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亮倩
书记员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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