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沧州德益机箱有限公司、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1729号
申请人:沧州德益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农场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83608500J。
法定代表人:刘志凤,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江北产业集中区滨水路2号楼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WLCW5C。
法定代表人:孔伟,职务董事长。
原告沧州德益机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德益机箱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11923046720190000019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德益机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德益机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希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