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2)津0119司惩2号
被罚款人:**,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审理(2022)津0119民初1701号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王巨龙劳务服务经营部、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于2022年4月19日本院庭审过程中辩称不欠原告174720元,只欠原告2万元或3万元,后又于2022年6月10日称欠原告174720元属实。**前后陈述不一致,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本院审理,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本院作出悔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2000元,限于2022年6月2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