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91号
原告:芜湖市建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明渠西侧九华北路68号衡山支路1至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424025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滨水路2号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RWLCW5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芜湖市建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建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建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原告芜湖市建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苏立清洁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建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