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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南方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民初964号

原告:温州南方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周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雨露,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程,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陈华,清算组副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周洋,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南方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南方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游乐)的委托代理人杨雨露、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联邦)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周洋出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游乐起诉请求1.确认破产债权为27906808.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书,就被告确认原告的债权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最终债权金额为3138089.3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游乐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2467万元,交付日期为2015年9月1日。合同第2.2.1约定,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100万元整,及2.2.2约定甲方于2014年8月底前支付乙方预付款640.1万元整,占合同总价款30%(订金抵相应的预付款)。2.2.3规定,合同经双方签订生效后3个月内,即乙方完成甲方所购设备的主要钢结构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肆佰玖拾叁万肆仟元整(4934000元),占合同总价20%。被告于2019年7月和2019年9月就案涉合同共向原告支付合同款7401000元。合同第11.1条约定,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原因导致或要求合同终止,除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11.3条约定逾期付款30日以上,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向被告开具应付款发票,税金为716905.9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和解协议书,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未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温州南方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3138089.3元。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建民

审判员  张国顺

审判员  史亚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