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方文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五虎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南方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吉0211民初1042号
原告吉林市五虎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虎岛旅游公司)与被告温州南方游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五虎岛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佐利、被告南方设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露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五虎岛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佐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方设备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五虎岛旅游公司与南方设备公司签订的《游乐设备供货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南方设备公司提供的挑战者之旅(大摆)等六项设备,均系大型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范围。双方提供的证据均可证实,上述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均遵循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规定》的相关规定。而挑战者之旅(大摆锤)设备在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均为合格,被发现立柱柱脚对接焊缝有裂纹是在2017年,即在质保期满后,此时南方设备公司的责任仅仅是维修,相关的维修费用应由五虎岛旅游公司承担,同时双方没有约定南方设备公司没有维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五虎岛旅游公司要求南方设备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五虎岛旅游公司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系五虎岛旅游公司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五虎岛旅游公司与南方设备公司签订《游乐设备供货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略写),南方设备公司向五虎岛旅游公司提供挑战者之旅(大摆锤)、飞行岛等六项经国家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审核许可制造的合同设备,南方设备公司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设备于2013年5月1日之前通过验收检验交付使用。六项设备共计2500万元,分五期支付,第一期75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款到合同生效;第二期750万元,在设备的主要钢结构生产完成,南方设备公司准备发货前支付;第三期750万元,在设备的主要钢结构件进场安装,南方设备公司准备发运剩余附件之前支付;第四期125万元,在设备安装完毕经国家指定的检测部门验收检验合格,五虎岛旅游公司收到现场监督检验合格意见书指明本合同设备已检查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期125万元,作为质保金,从设备检测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竣工时,南方设备公司向五虎岛旅游公司提交产品技术质量证明书、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质量要求和质量保证为,质量保证期12个月,自合同设备经国家指定的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南方设备公司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设备正常的损耗由五虎岛旅游公司负责。质保期结束后,南方设备公司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五虎岛旅游公司承担,南方设备公司应当按出厂价向五虎岛旅游公司提供零配件。违约责任为,如果双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或未遵守合同的规定、条件、条文,将被视为未履约。在此情况下,一方可向对方出示书面通知,指明未履约并责成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改正。如对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改正,可选择书面通知对方,指出对方已违约,若对方在此后的10天内未能纠正违约,可以就损失采取法律行动。如因南方设备公司原因导致全部设备在2013年5月1日前未能按期交付使用,每逾期一天南方设备公司需向游游公司赔付20000元违约金。非南方设备公司原因导致其游乐项目未能按期交付使用,南方设备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挑战者之旅(大摆锤)等五项设备于2013年7月13日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飞行岛设备于2013年9月21日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此后,每年4月份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均对上述六项设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2014年、2015年、2016年均为合格。2017年4月月24日至28日期间经检验,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于2017年5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挑战者之旅(大摆锤)设备不合格,不合格项:1.年检探伤内容有误,月检内容不符合说明书要求;2.立柱柱脚对接焊缝发现裂纹;3.气动系统有漏气现象;4.操作人员在操作室内不能看清全部人员上下及运行情况。 2017年7月13日五虎岛旅游公司向南方设备公司发出《关于挑战者之旅焊口裂纹事宜的函》,称“你单位出售我公司的挑战者之旅(大摆锤)焊口出现裂纹。经我公司聘请吉林省特种设备权威检测机构和其他游乐设施厂家的专家检测,鉴定结果为焊口出现裂纹是由于厂家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母材质量问题导致的。因此,请贵公司马上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处理。” 2017年7月15日南方设备公司复函称:“贵司2013年向我司采购的大摆锤施乐设备,近期经检查发现四条腿架,其中一条对接焊缝周边有裂缝。这是由于设备多年在长期受力条件下,钢材疲劳容易出现局部裂纹,属于常见现象。通过处理能达到使用要求,中国特检院在年检过程中也经常发现类似情况。关于母材质量问题,我司采用的是符合国标要求的钢材,并在产品生产检验档案中能看到证明资料,因此对母材质量问题请不必担心。当前贵司要求派员处理,这是解决问题的正常途径。2013年贵司订购了我司一批设备,其中还有250万元货款我司至今未收到,请贵司制定还款计划。我们也理解贵司目前生意不佳的情况,但总的需要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其实游乐设备制造公司与使用单位都能保持良好关系,今后有许多事情必须配合(如:设备维修、配件供应、使用年限到期后大修办理验收手续、设备迁移等事宜均需要原制造厂配合),我们盼望双方能保持良好的关系,做到双赢。” 2017年7月16日五虎岛旅游公司复函称:“贵公司2017年7月15日复函我公司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一、贵公司提到‘挑战者之旅(大摆锤)一条腿架对接焊缝周边出现裂纹是由于设备多年在长期受力条件下,钢材疲劳容易出现的’。我公司认为,自挑战者之旅(大摆锤)发现问题以业,贵公司一直未派技术人员现场勘察、检测,因此,贵公司的说法纯属推测,不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二、贵公司指出‘通过处理能达到使用要求’,但是却迟迟没有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处理。2017年4月20日至今,挑战者之旅(大摆锤)一直停用,给我公司已造成严重损失。三、关于母材质量问题,贵公司的说法是‘采用的是符合国标要求的钢材,并在产品生产检验档案中能看到证明资料’等。但是,我公司已聘请吉林省特种设备权威检测机构和其他游乐设施厂家的专家对挑战者之旅(大摆锤)实地、现场检测。鉴定结果为焊缝周边裂纹是由于厂家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母材质量问题导致的,请贵公司尊重摆在面前的现实。四、贵公司提到‘我公司订购设备过程中有250万元货款贵公司未收到’等。根据2012年9月20日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游乐设备供货合同》,贵公司未能将设备按期交付我方使用,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已远远超过250万元。五、如贵公司不能马上安排技术人员对挑战者之旅(大摆锤)进行维修、处理,我公司将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国内知名媒体等各渠道对相关事实进行披露。” 2018年4月18日、19日,南方设备公司派员对挑战者之旅(大摆锤)设备进行了维修,维修内容为打磨清除裂纹焊缝后补焊。维修后,南方设备公司出具了焊接返修工艺规程和无损检测报告书。此后,挑战者之旅(大摆锤)设备被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为合格,并在五一期间投入使用。 另查明,挑战者之旅(大摆锤)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为8年,制造日期2013年1月,安装日期2013年6月2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游乐设备供货合同》,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游乐设施检验意见通知书、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报告、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南方设备公司焊接返修工艺规程、无损检测报告,函(三份),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
驳回吉林市五虎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47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林市五虎岛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雪飞
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