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5473号之一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蔡俊龙,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83.5元,由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树胜
审 判 员  廖正勇
人民陪审员  刘崇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远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