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03民初9163号
原告:***,男,199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勤县XX乡XX村XX社XX号村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XX园。
被告:陕西汉唐工程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汉唐工程测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计5,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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