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12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鸿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绿华路**锦绣华景澳园澳风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4915139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鸿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6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600000元(人民币,同下)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0945.2元,其中,执行款及利息共计602520元已划付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8425.2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261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