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1405号
申请人:***,男,汉族,I960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申请人:湛江市鸿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澳园澳风轩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4915139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湛江市鸿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湛江市鸿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20000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湛江市鸿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作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820000元为限,保函自申请人提起诉讼财产保全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湛江市鸿达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8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