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民初8173号
原告:南宁市润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黄茅坪******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3158161519。
法定代表人:陈先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名人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2816Y。
法定代表人:田雨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润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宁市润江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市润江贸易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润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原告南宁市润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友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婷